工作人员责任过错追究制度一、为法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及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中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害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三、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过错追究范围四、工作人员根据岗位分工,高效负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1、不仔细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耽误和影响污水厂运行、建设等工作的;2、对会议讨论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3、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4、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5、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下属及来访人员,损害单位形象的;6、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定及岗位操作规程的; 2、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单位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4、违反规定发布法律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5、维护单位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造成单位名誉、财产损失的; 6、接待来访群众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非法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8、对破坏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妨害单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六、单位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1、不根据规章程序办事的;2、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3、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4、不按规定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