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通过
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惩罚的概念(理解) (一)行政惩罚的含义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行惩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惩罚的特征 1.行政惩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行 行政惩罚的实行机关重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实行行政惩罚
2.行政惩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在实行行政惩罚时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受行政制裁的人
根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惩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行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没有法定根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惩罚无效
行政惩罚由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
4.行政惩罚必须根据法定程序实行 《行政惩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实行
实行行政惩罚的程序重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三)行政惩罚的原则(理解) 行政惩罚的原则,即行政惩罚遵照(多)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行行政惩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称
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惩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根据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重点) 5 项权利: 1.陈说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三、行政惩罚的种类和设定(重点) (一)行政惩罚的种类 重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