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38 号2001-06-2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如下简称司炉)是特种技术作业人员
为了加强和规范司炉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操作下列锅炉的司炉的安全管理: (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除外);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定不合用于核燃料锅炉司炉的安全管理
锅炉使用单位及司炉、司炉培训考核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如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三条 司炉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地市级以上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对应类别的锅炉
第二章 司炉的分类、基本条件第四条 司炉分为四类,见下表:类别 容许操作的锅炉Ⅰ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Ⅱ 工作压力不大于等于 3
8MPa 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Ⅲ 工作压力不大于等于 1
6MPa 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不大于等于 7MW 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Ⅳ 工作压力不大于等于 0
4MPa 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等于 1t/h 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不大于等于 0
7MW 的热水锅炉第五条 司炉的基本条件是:1、年满 18 周岁;2、身体健康,没有阻碍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文化程度规定:Ⅰ、Ⅱ类司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Ⅲ、Ⅳ类司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 司炉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第六条 司炉的培训和考试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检查组织司炉培训考试单位的条件;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教学大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