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贯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本省建筑行业生产作业人员素质,保证建设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建筑法》,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告知》(建人教[]73 号)等有关文献精神,制定本实行措施。 第二条 建设行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规定对建设行业有关生产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制度,并将持证上岗状况作为企业资质申请和年审的必要条件。第三条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做好统筹规划、质量督导、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对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惩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按照“统一职业原则、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原则,详细组织实行全省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第二章 培训、鉴定机构第四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其重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二)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三)审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铜牌。(四)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查,颁发考核员资格证卡。(五)负责管理和审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省级题库。(六)与省建设厅共同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七)负责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工作。第五条 省建设厅在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与指导下,组织实行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其重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行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二)负责按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工作。(三)负责组织专家按国家职业原则编写培训大纲和对应复习资料,并组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省级题库。(四)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五)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共同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工作由全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职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