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100 分(不含 100 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A 级,80—100 分(含80 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B 级,60—80 分(含 60 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C 级,60 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D 级
第六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