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概述1、知识产权概念、特征
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专有性、地区性、期限性的特征
专有性指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使用、排他妨害的权利
该特征表明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类似于物权、不一样于债权,但与物权也有区别 (物权是永久性权利,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权利)
期限性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具有保护期限限制,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进入社会公共领域,供公众自由使用;但也有例外,商标权可以续期,原则上可以永久保护,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没有时间限制,可以被法律长期保护
2、知识产权的保护
最低保护+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保护
复制品的制作者、出版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数额确实定计算措施:损失优先;不妥得利另一方面;法院定数额最终(著作权,在 50 万元如下酌定;专利权,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 1-3 倍确定数额,也可以在 1-100 万元之间酌定;商标权,在 300 万元如下酌定)
保护方式重要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合用于国际公约、双边公约的组员国之间 ,国民待遇指作品只要在一种缔约国刊登,在其他缔约国也享有著作权
优先权处理了缔约国之间商标权、专利权申请待遇不公平的问题,指缔约国申请人第一次在一国申请商标、专利的日期可以及于其他缔约国 ,保护期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算
享有优先权的期限:商标、外观设计是 6 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是 12 个月
3、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
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纠纷一审由中院或省高院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专利权纠纷一审由省会中院或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最高院也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
被许可人诉讼地位
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诉权;排他许可的被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