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正常有序的开展,法律规范工程项目的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场内各专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检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从项目立项后到完成竣工验收、移交的项目实施阶段建设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类的项目,以及其它类别中涉及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第二章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第五条 项目立项后,工程技术部根据上级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要求向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立项备案文件的投资估算额即作为投资的最高限额,(与上级公司批准的投资金额不一致时,以上级公司批准的投资额为准)
初步设计概算(以下称为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目标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工程竣工决算不得超过设计概算
第六条 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工程技术部上报备案材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工程项目备案表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相关决策文件(指项目最终批准文件,如国资委、发改委、公司内部决策批准文件)4.可行性讨论报告(如有)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初步设计必须组织审查,并分析与可行性讨论报告在内容、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变化
第八条 设计概算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进行编制,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部分投资
公司应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和参加有关工作,为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确保设计概算真实有效
第九条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围绕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造价控制原则,抓住设备选型、建设标准等重点,做好设计方案的优化比选
第十条 设计概算初稿完成后,按规定流程进行评审,公司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根据审查意见修编概算,修编后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额
第十一条 当核定的设计概算超过批准投资额,或建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