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 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倒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实行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