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甲 方:山西铭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 方:林州市祥隆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 方:阳城县铭泽房地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鉴于:1、甲方系丙方阳城县芹池限价房项目金庭家园 1 标段 施工单位,该工程已经完工,经甲、丙双方工程结算,丙方计划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签定的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2、乙、丙双方于 2024 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为:),其中约定乙方购买丙方开发的 1 幢 4 单元 402 室 商品房【1】套,乙方应于 2024 年 月日前向丙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729064 元
截止年月日,乙方已向丙方支付购房款元,尚有 729064 元购房款未付
甲、乙、丙三方为促进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建设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现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丙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享有要求丙方支付 729064 元工程款的债权于本协议生效当日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债权
丙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向丙方通知债权转让的义务,丙方已知悉甲、乙方之间的债权转让
丙方应向乙方支付该等金额的工程款
二、根据上述工程款债权转让的约定,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729064 元,结合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丙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729064 元,乙、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当日抵销相互之间的人民币 729064 元债务
四、上述债务抵销完成后,甲方向丙方开具金额为人民币 729064 元的工程款发票,丙方向乙方开具金额为人民币 729064 元的购房款发票
五、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上述工程款、购房款债权转让仅为相应金额金钱债务的转让,并不影响任何一方依据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行使其他合同权利,或要求合同相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