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自治区境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合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也许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导致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自治区建设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对应作业。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详细的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广西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总站(如下简称“鉴定总站”)组织实行.各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培 训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与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取特种作业人员送鉴定总站或其承认的培训机构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可以直接向鉴定总站或其承认的培训机构申报培训. 第八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其师资中应当具有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土建、机械、电气等专业的人员;(二)有与从事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的场地、实习操作场所、设施设备、教具和电化教学设备等条件; (三)有专职管理人员,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应具有如下基本条件:(一)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资格;(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纯熟的操作技能;(三)较强的语言体现和操作示范能力;(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需由培训机构审核推荐,经鉴定总站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教员证》。第十条 从事建筑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