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解释 1】《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解释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主线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重要体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重要体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考点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P453)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根据的原因(1)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有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的难易程度。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原则(1)一种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1/2 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对于多种经营者也许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状况,两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2/3 的,或三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3/4 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步,对于多种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局限性 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解释】由于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原则,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考点 2】《反垄断法》严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455)(单选题、多选题)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置商品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重要考虑下列原因:(1)销售价格或者购置价格与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置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状况下,与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减少购置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与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置商品的降价幅度与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减少幅度。2.没有合法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合法:(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