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常 巡 查 、养 护 制 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区雨水、污水管网的通畅,创建平安和谐的居民城市生活,确保对城区的污水雨水管网、排水设施日常养护巡查的法律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二条 日常巡查范围包括:主次干道、排水设施、检查井、落水井
第三条 主次干道巡查内容:包括路面、人行道、路沿石、侧石、树坑石、花坛石、转盘蘑菇石等
主要巡查有无塌陷和明显损坏的现象,有无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管顶施工、乱开出入口登行为,有无履带车、铁轮车等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有无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堆物堆料等行为有无交通事故导致道路设施损坏,有无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等
第四条 排水设施巡查内容:包括污水主管道、排水管沟、箱涵、检查井、落水井等
雨、污水检查井及落水井有无冒溢、缺失、破损、坍塌等现象,有无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有无堵塞排水设施或者向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有无擅自接设、占压、拆除、移动或者穿凿排水设施行为,有无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行为,有无其他损害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第三章巡查要求第五条 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巡查人员应掌握巡查的内容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公路养护管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车辆,巡查车辆应有明显标识,装备黄色警示灯
第七条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公路巡查,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排水设施的人和事,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及时上报
第八条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米尺、相机、巡查记录等用品
第九条巡查以车行目测为主,辅以摄影或摄像
巡查车速一般控制在 20-30km/h,按规定开启示警灯
遇到需要停车检查的情况,应停在紧急停车带上
必须停在行车道上时,应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