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第一节总则第1.1条为了适应市政工程进展的需要,同意质量核定标准,具有较好的适用性、准确性,特制定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建设部1992 年颁发的《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共同使用.第1.2条补充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大中修市政工程可参照使用。第1.3条制定补充《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规定的依据是行业标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第1.4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严格按补充规定等文件要求进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工作,补充规定的外观、实测、保证资料必须进行全项目验评。第1.5条补充规定的某些检测项目,因工程竣工使用后无法检测时,可由质监部门在施工过程中检测数据或它认为适宜的其它方认证的检测数据中采纳(如监理单位、接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第1.6条外观质量评定句用否决权。工程中凡存在严重外观质量问题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即使是局部问题,工程最高只能评为合格级。不合格工程应当整改,无法整改时,在不影响安全、不影响使用和寿命的情况下,也可视为可以使用工程。第二节外观评定方法第2.1条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外观质量,依据行标中各有关章节文字说明部分进行小项评定打分,小项分数相加为该组成部分得分,乘以加权系数后将各组成部分相加即为该工程外观总得分。第2.2条市政道路工程外观评分见附表一。第2.3条市政桥梁工程外观评分见附表二。第2.4条市政排水工程外观评分见附表三.第三节实测实量评定方法第3.1条实测实量采纳一部分施工过程检测数据,其长度、孔数或面积应满足《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要求,其位置与核验时的部位可不相同,其合格率参加核验时的合格率计算,但所采纳的主要项目,仅做为核验的必要条件,不参加合格率计算。第3.2条道路工程得分计算中,车行道部分合格率占 70%,如有护坡、挡墙、倒虹、涵洞等与人行道、侧缘石合计占 30%。第3.3条市政桥梁(立交净空除外)、排水工程各项高程允许偏差值,竣工一年以后的工程,可按 1。5 倍允许偏差值考核.第3.4条市政道路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见附表四.第3.5条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见附表五.第3.6条市政排水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见附表六。第四节保证资料评定方法第4.1条依据 1994 年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