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投资管理,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成本,合理支付合同价款,法律规范土建、安装与装修工程等的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设备(材料)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相关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等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工程计量与支付中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以常州市轨道交通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为业主发包的各类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与轨道公司签订合同的所有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等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对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程变更类项目,当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其计量与支付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各类合同的计量与支付条款须参照本管理办法编写,并经轨道公司审查通过后生效。第二章 定义第五条 计量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场材料、设备和服务等进行核查和量测,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进行验工计价。第六条 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对计价款项、合同约定的其它支付款项进行审核并支付给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的相关费用.第七条 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业主或监理现场指示增加的签证项目、临时性的或业主额外委托的非主体工程项目.第八条 相关服务商指勘察、设计、清单编制、监理、集成服务、科研及咨询、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第三方检测、风险管控等服务商。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修编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约定的组价等条件,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对施工图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分阶段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工程数量进行修编;对施工图中新增子目进行确认,对新增子目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组价;经相关方确认后形成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作为期中计量的依据。最终工程量清单以审计后相关方达成一致的结果为准,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三章 各方职责第十条 承包商的职责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设计图纸、变更通知等资料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进行工程量修编,对已完工程量及时办理计量与支付申报,并对申报工程量的必要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申报时,应按规定格式计算并填报各项目的数量和金额。承包商应按时将当月计量与支付资料报送监理审核,逾期不报视为本期无计量,所发生的工程量顺延至下期一并上报.若监理工程师、业主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