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过程法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干细胞是一类具有不同分化潜能,并在非分化状态下自我更新的细胞。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是指在临床前讨论基础上,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回输(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临床试验讨论。这种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在体外的分离纯化、培育、扩增、修饰、干细胞(系)的建立、诱导分化、冻存及冻存后的复苏等过程。用于干细胞治疗的干细胞主要包括成体干细胞、胚胎干细胞以及诱导的多能性干细胞.成体干细胞包括自体或异体、胎儿或成人不同分化组织,以及发育相伴随的组织(如脐带、羊膜、胎盘等)来源的造血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各种类型的祖细胞或前体细胞等。第三条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必须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其预防和治疗疾病的预期优于现有的手段,或用于尚无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优先考虑威胁生命和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重大疾病,以及重大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必须在干细胞临床讨论基地进行,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基地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遴选和确定。第五条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基地(法人单位)是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的责任主体。申报单位对干细胞制剂质量及相关讨论活动负责。第六条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应当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要求,遵守以下原则:(一)符合临床试验讨论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捐献者生命健康权益;(二)符合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原则,即风险最小化;(三)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要求的原则;(四)仔细履行有效知情同意的原则;(五)有益于促进公众健康的原则;(六)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透明化原则;(七)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第七条 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不得市场化运作,不得发布干细胞治疗广告.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包括境外机构以合作或投资等形式在中国开展的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不包括已有规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和以产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中国干细胞讨论机构或人员在境外以合作或投资形式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讨论,应当遵守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