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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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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1999 年 5 月 21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3 月 27 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适当价格补偿;(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价格扶持;(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四)经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 年 6 月 18 日以粤财综〔2024〕98 号发布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六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根据以下规定征收: (一)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含系统内调拨)的成品油按 0。02 元/升(即汽油按 27 元/吨,柴油按 22 元/吨)征收。 (二)对省级电网企业的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量)按 0.003 元/千瓦时征收; (三)对天然气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的气态天然气(标准大气压和室温条件下)按 0.04 元/立方米征收; (四)对液化气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的液化气按 0.04 元/立方米(即 17 元/吨)征收; (五)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 0.03 元/立方米征收,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 (六)对省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通信业务收入和确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通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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