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 维 护 预 售 人 和 预 购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房 地 产 业 的 健 康 进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预 售 商 品 房 , 是 指 依 法 成 立 的 房 地 产 开发 经 营 企 业 依 法 将 其 开 发 的 商 品 房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出 售 , 由 预 购 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称 “ 主 管 部 门 ”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 (二)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 上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 有 地 下 室 工 程 的 , 已 完 成 基 础 和 首 层 结 构 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 ( 六 ) 已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商 品 房 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