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24 年修正本)分类名称公安公布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状况 有效公布日期2024—07—23施行日期 2024—07-23失效日期 -—(2024 年 5 月 30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7 月 7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33 号公布 根据 2024 年 7 月 23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7 月 23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4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