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立 和 调 整 管理 规 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有特别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别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然保护区建立, 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 更改名称, 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立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县可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建立和调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地级以上市、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工作,提出评审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未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由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评审工作.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建立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