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支付协议委托人(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贷款人):安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何英 因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编号为 的《 借款协议》(下称“借款协议”),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借款资金支付或经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为明确借款委托支付事宜,借款人和贷款人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受托支付条件借款人在借款协议项下单笔提款金额达到或超过 5 万元,或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有明确的交易对象 第二条 授权和委托对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的提款,借款人授权和委托贷款人在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后,将借款资金转入符合借款协议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账户,并根据贷款人规定提供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三条 受托支付1
在办理受托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每次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借款协议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应保证提供应贷款人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在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借款用途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不精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毕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规定借款人补充、替代、阐明或重新提交资料材料,在借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有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贷款人经审核,认为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与借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一致且提款符合借款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然后根据需要将对应款项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1)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