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工程合同书甲方:湖南颐而康保健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分店乙方:聚能广告标识合同签订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9 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 7 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将 LED 显示屏、广告字、字标工程交予乙方承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工程名称及地点1、工程名称:LED 亮化及门头改造2、工程地点:解放东路 13 号(颐而康保健中心)第二条工程内容1、车站路方向三楼制作 LED 护栏管屏幕,尺寸:30 平方,底板角钢结构,管距:5CM
2、解放路方向:将原有发光字拆除,重新安装 LED 发光字(黑体),边框采纳 LED 护栏管跑边,门头上方制作单色红显示屏
尺寸:长 5830mm*高 390mm,(带边框位置),有效显示面积:5760mm*320mm3、品牌:LED 护栏管:晶新高科;单色红模组:亮彩光电;控制器:晶新高科;开关电源:上海聚源4、规格:LED 护栏管:D 型 45(8 段),单色红模组:P10 320*160,开关电源:400W24V,角钢:主骨架 50,辅筋 40,油漆:湘江牌黑色防锈漆
工程施工工期为 30 天,其中加工配件 10 天,运输 5 天,安装 15 天,从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工程总价乙 方 包 工 包 料 , 工 程 费 用 总 计 :( 大 写 ) 人 民 币 伍 万 叁 仟 伍 佰 元 整
( 小 写 )¥53500
00(含税)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1、签定合同之日甲方先付给乙方工程款的 50%即人民币 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26750
2、工程安装完毕亮灯竣工验收合格后 3 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的 45% ,即人民币贰万肆千零柒拾伍元整(¥24075
质保款为总工程款的 5% ,即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伍拾元整(¥2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