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号)、《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号)、《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确定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定点医疗机构条件评估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稽核和监督检查,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能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符合条件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满足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
(二)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对符合条件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