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区机关应急公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我区公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汉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车辆是指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经批复所保留的车辆
第三条 严格控制应急车辆的使用,应急车辆主要保障如下范围的公务活动:1、应急处置
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2、招商专班参加的重要客商的接送和重大招商活动
3、需 2 人及以上人员共同领取(送达)的重要机密文件;财务人员送、取大额现金
4、对外重要的公务活动
包括陪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孝感市来宾和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到我区开展视察、督查、检查、巡视、调研、参观考察、召开现场会和报告会等相关的公务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
5、全区性重大的公务活动
包括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我区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场推动会、外出学习考察、外出招商引资、重大节假日的走访慰问活动、重大工作督查等
第四条应急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1、应急用车一律不得用于接送上下班和辖区内的日常公务活动
2、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应急用车使用
3、到孝感、武汉等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地区公务出行,一般不得使用应急车辆
4、严禁将应急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严禁调用和借用区直部门、辖区企业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对违规用车严肃处理,并上报和公开通报
5、确需使用应急车辆的,必须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度
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机关应急车辆使用审批表》,用车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报送党政办公室,经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车
6、因应急处置等紧急事项需使用应急车辆的,可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但事后须补办手续
7、 到同一区域范围或同一公务活动多人参加的,可根据实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