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所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法律规范施工行为,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凡是公司所承接的建筑工程类项目,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的土建、装饰、电气安装、水暖安装、给排水安装等具体项目的施工,均适用本办法。第 3 条建筑工程的管理根据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技术部牵头分管,指定施工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 建筑工程类合同的评审、签批流程第 4 条建筑工程类合同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从其订立、履行到变更、终止等各环节,必须根据下列流程进行评审、签批:(一) 由技术部负责起草合同,侧重就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等条款进行制定;(二) 由公司领导在考核确定承包商(队)的基础上,会同技术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审核承包合同;(三) 由工程部在对承包商(队)履约能力审核的基础上,侧重就其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等条款进行评审;(四) 由主管段长就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批;(五) 由公司盖章生效。第 5 条为了便于对建筑工程类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涉及结算和收付款情况的检查监督,除了技术部、工程部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外,须报存财务部合同原件一份。第三章 承包商(队)的考核与确定第 6 条与承包商(队)签订合同前,必须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考核、确定:(一) 具有所承包的施工项目的资质条件;(二) 承包商(队)招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并在招用前通过审查,以保证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三) 承包商(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机构(如市建委培训中心)培训,并达到百分之百持证上岗;(四) 承包商(队)必须具有所承包项目的履约能力,即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机具做保障;(五) 服从公司指定负责人的统一安排,严格根据施工计划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离施工作业人员;(六) 能够根据技术部的现场管理要求,做到人员、机械设备进入现场有标识、有登记造册、有日常记录;(七) 承包商(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怠工,更不以要挟进行变相罢工。第 7 条对于诚实信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项目的承包商(队)可以免审作为长期、稳定的首选承包队伍;对于有违反本办法第 6 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技术部应当限定在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