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片区改造项目动火审批制度建设有限公司动火审批制度为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业主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施工场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施工场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根据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实行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实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