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委托,经人民法院同意,今日依法出庭,就 xxx 诉宁夏 x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其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应立即支付拖欠人工费,并承担欠款利息
被告承包宁夏 xxx 有限公司 xx 工业园区电石项目,为完成该项目的扫尾工程要求原告组织人员根据其要求完成工作,2024 年原告组织人员开始工作,至同年 5 月 30 根据被告要求完成全部工作,6 月 20 日经被告结算共计拖欠原告人工费 518600 原,为明确拖欠事实原告同时出具了该项目原告人工费用的结算清单,明确了原告的具体工作项目及所产生的费用,但该款项被告却一直没有支付,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明确,拖欠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根据其出具的人工费结算清单支付拖欠原告 518600 元人工费,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 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 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以上规定,原告于 2024年 5 月 30 日实际己完成全部工作,被告应从该日起承担欠款利息
二、、被告托欠的款项,基本上都是农民工的血汗钱,继续拖欠下去势必会给社会酿成不安定因素
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拖欠至今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地通知和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