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别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
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纳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
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
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
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
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纳招投标形式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纳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别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别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