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法律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 建设项目概况; ⑵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⑷ 对建设项目拟实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⑸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⑹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⑺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⑶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⑷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⑸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⑹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