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制史的形成与特点25010111彭贝贝一、封建法制的形成与进展
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 1220 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 年颁布)
该法典共 179 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进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二、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
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 19 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进展是 1919 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
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1)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2)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