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法律规范(2024 年版)为法律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24〕18 号),制定本法律规范。本法律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本法律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1。心血管内科。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 5 年以上,床位不少于 40 张。2.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 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 30 张.3。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2)配备 800mA,120KV 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检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5)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4。重症监护室。(1)设置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达到 III 级干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 6 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3)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5)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有 5 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5.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及床旁超声心动图检查。(2)有计算机 X 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