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经济纠纷法律浅析热恋期间,男女陷入爱河,双方肯定会发生经济往来,比如赠送手表、戒指等贵重物品,彼此钱财共同消费,但是爱情一旦破裂,昔日的恋人成为陌路,双方以前的馈赠纠葛又该如何处理呢
从法律角度分析,恋爱期间,男女互相赠送礼物的性质有时候是赠与,有时候是金钱借贷
对于赠予情况,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根据赠与法律规定,赠予人首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对赠予财产的所有权,赠与人单方负有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亦即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时不须支付对价
同时,赠与合同也为诺成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 128 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这表明,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
那么,热恋中的男女,被爱情冲昏头脑,一时头脑发热,馈赠对方名牌手表、包包、钻戒、汽车等,假如实际交付,对方也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那么赠予合同就成立生效,一方即使以后反悔想要索回赠送的贵重财务,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因此,原告应为自己的赠与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承担责任
相反,恋爱中,一方承诺或者保证送一方贵重礼物,但实际中未赠送或者为交付,另外一方也不能依照承诺或者保证在法律上要求对方履行自己的承诺,因为赠予为实践行为,单纯的承诺或者保证不发生赠予效力
对于金钱借贷情况,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较为普遍
特别是相互之间的借款,这在恋人之间最为常见
但是因为相互之间的感情深厚,还有对于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