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爱心超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和完善我县慈善爱心超市工作,加强慈善爱心超市的制度化、法律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慈善爱心超市在社会求助体系中的作用,提高慈善捐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社区救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爱心超市,是指以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称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居民临时生活困难为目的,以低保对象生活急需的实物发放和折价销售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救助机构。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城镇户口中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实际支出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居民。第三条 慈善爱心超市的工作职责1、在区域内开展捐赠活动,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民的捐赠。2、对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开具统一收据;对接收物资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公布,定期上报主办和主管部门;建立物资总帐和明细帐,发放、销售明细账,做到帐目清楚,物资收、发手续齐全.3、对接收物资实施清点、消毒、整理、分类、储存和上架销售等工作。4、根据所接收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制定相应数额的领取券或购物优惠券,通过社区按程序发给困难家庭,特困居民自愿到超市领取和购买。5、将捐赠中不适宜困难群众使用的物品义卖,转移为群众需要的生活用品.第四条 慈善爱心超市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1、慈善爱心超市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社区内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户、残疾人、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年龄和困难类别分A、B、C 三类人员,每人每月凭折价购物券在超市购买 50 元的生活必需品并享受 10%—30%的价格优惠。4、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县慈善协会共同 协 商 确 定 救 助 类 编 和 折 价 比 例 , 制 作 《 爱 心 救 助 购 物 卡(券)》,于每季度初发放的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凭卡(券)在慈善爱心超市选择购买生活必需品.A 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 a 类低保户,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 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 30%的价格优惠。B 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 b 类低保户,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 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 15%的价格优惠。C 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 c 类低保户、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对象中的 d 类低保户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 50 元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