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法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条 公司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第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公司的会计信息。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十条 财务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核算和处理.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根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使用电子账务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除制证人印鉴可以直接生成外,其它印鉴不得直接生成.第四章会计凭证第十五条 公司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和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凡机关下达有统一格式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机关规定的原始凭证格式。第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