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书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庆阳市西峰区南城壕永嘉锦园六单元 702 号楼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430000
三、乙方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贰万元整,即小写 20000
四、乙方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第二次付款大写叁万元整,即小写 30000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临时暂扣叁仟元购房款,小写 3000
00 元,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应在 2024 年 10 月 14 日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经双方确认,2024 年 10 月 14 日前,乙方把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