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审查风险控制清单(上)原创: 笃行者 公司法务联盟 今日本文由“笃行者”授权发布,鉴于内容详实,篇幅较长,因此分上下篇发布,敬请期待下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房屋租赁在企业之间、个人之间及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频率及规模越来越多,但由于不同的房屋种类和不同的租赁用途 ,在合同设计及审查上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为有效控制房屋租赁合同风险,提升房屋租赁合同审查效率,特编写房屋租赁合同的风险控制清单: 第一章 房屋出租主体第一条 标的物的出租要求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024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通过《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对比 ,不难发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出租的限制性规定做了很大程度的放松 ,这种放松便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活跃进展,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尽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诸多问题取消了限制规定,但在房屋租赁合同审查时仍应当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关注:(一)无房产证无房产证的,承租人应当注意房屋的合法来源,要求出租人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建委)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证明出租人对出租房屋享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
或者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对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