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方案一、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建国,男,汉族,1968 年 2 月 15 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穆家沟村
身份证号码:230711196802150017
被执行人:杨凤莲,女,汉族,1979 年 6 月 29 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哈 尔 滨 市 阿 城 区 和 平 街 八 委 一 组 , 身 份 证 号 码230711196906290401
被执行人: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穆家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5613059—9
上述三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岳麓区法院共二案
依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4)岳民初字第 02508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上述被执行人:一、限被告吴建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 1826925
74 元,利息400951
14 元,(利息暂计算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根据每日万分之五的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 2227876
88 元;二、对被告吴建国的上述债务,被告杨凤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有限公司承连带清偿责
三、本案受理理 2462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9623 元,由被告被吴建国、杨凤莲、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依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4)岳民初字第 02690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上述被执行人:一、限被告吴建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 2606677 元、利息 267177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根据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共计2873854 元;二、对被告吴建国的上述债务,被告杨凤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