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方案一、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建国,男,汉族,1968 年 2 月 15 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穆家沟村.身份证号码:230711196802150017.被执行人:杨凤莲,女,汉族,1979 年 6 月 29 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哈 尔 滨 市 阿 城 区 和 平 街 八 委 一 组 , 身 份 证 号 码230711196906290401。被执行人: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穆家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5613059—9.上述三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岳麓区法院共二案。依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4)岳民初字第 02508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上述被执行人:一、限被告吴建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 1826925。74 元,利息400951。14 元,(利息暂计算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根据每日万分之五的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 2227876。88 元;二、对被告吴建国的上述债务,被告杨凤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有限公司承连带清偿责。三、本案受理理 2462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9623 元,由被告被吴建国、杨凤莲、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依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4)岳民初字第 02690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上述被执行人:一、限被告吴建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 2606677 元、利息 267177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根据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共计2873854 元;二、对被告吴建国的上述债务,被告杨凤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 2978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4789 元,由被告吴建国、杨凤莲、黑龙江桐楠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执行事项:1、扣押泵车 1 台、搅拌车 16 台、搅拌站主板 2 个,详见下表:序号类型车牌号或车架号查封/抵押情况实际控制人1泵车2泵车3泵车4泵车5泵车6车载泵2、司法约谈:被约谈人、约谈目的3、车管所查询三、时间: 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四、执行地点及情况:×××搅拌站,站内是否生产?站内有多少人?车辆进出情况?五、执行法院及人员:长沙市岳麓区法院 4 人六、协同法院及人员:4 人七、辅助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