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动工
因故不能按期动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3、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汇报
4、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获得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5、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6、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种工程总承包单位
7、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获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
8、 严禁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9、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构造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10、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会层肢解后来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1、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构造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毕
12、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规定、施工技术原则和协议约定的,有权规定施工企业改正
1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5、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