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昌吉州人民医院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委托方(甲方):昌吉州人民医院受托方(乙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 本合同由昌吉州人民医院(下称甲方)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下称乙方)对昌吉州人民医院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技术服务工作,以使甲方获得该项目在职业病方面科学、准确的评价报告,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 1 条 定义本合同所使用的下述名词和术语,除非根据上下文有其它明显含义,其定义为:“合同”是指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昌吉州人民医院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包括合同条款、相关附件以及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能签订的备忘录和/或变更单
“报告"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昌吉州人民医院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日” 是指工作日
“法律规范” 是指合同中列出的所有规则、规格书、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
“图纸” 是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用于工作的全部图纸
“第三方” 是指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任何一方
第 2 条 工作范围乙方按甲方要求,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对昌吉州人民医院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并编制相应评价文件,形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为昌吉州人民医院开展 X 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牙科 X 射线机以及全景牙科 X 射线机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法;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设计能力等;项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并作出评价;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
第 3 条 甲方的责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