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讲解人:时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解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前言PREFACE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三章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四章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章结案和立卷归档目录章节第六章附则总则第一章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三条第一章总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