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进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人员,为教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教育领域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讨论,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八条 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第九条 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教育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二章 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部门教育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教育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根据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教育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