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取工作操作手册(试行) 为深入规范本省公务员考试录取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取规定及有关文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一、录取计划申报 1、计划编制原则 招录机关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状况和职位规定提出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2、条件设置规定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设置报考资格条件时,不得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与职位规定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1)学历条件
一般应设置大专以上学历,如职位有特殊规定,需设置中专(高中)学历的,需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不得对非全日制一般高校学历加以限制
(2)专业条件
设置专业条件原则上要按省里统一印发的专业分类目录中的专业大类设置
确需设置小专业条件的,招录机关应对该职位进行描述,阐明理由,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职位表中公布该职位描述
乡镇职位和综合管理类的职位原则上不得设置小专业条件
(3)年龄条件
招录职位一般不单独作年龄限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在招考公告中明确为“18 周岁以上、35 周岁如下”
如职位特殊,确需对年龄进行必要限制或放宽的,需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予以明确
(4)性别条件
招考职位原则上不能设置性别条件
确属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性别有规定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工作性质有特殊规定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如确需对性别方面提出规定,应按一定的男女性别比例,分列职位,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对某些工作性质有特殊规定,不合适女性或男性的特殊职位,在条件栏中不能限制性别,但可在备注中作如下注明:“本职位不适合女性(或男性)”,提醒考生谨慎选考
3、申报程序 招录机关编制录取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逐层上报
设区市如下机关的录取计划,经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