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新媒体是信息公开、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单位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法律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本单位或下级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 APP 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二条信息中心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讨论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
禁止任何个人以本单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
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信息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五条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 11月份必须根据要求提交年审报告,报信息中心进行年度审核检查
未提交年审报告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须及时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关闭其帐号
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
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