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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品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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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品合作协议书甲方:呼伦贝尔市天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乙方:呼伦贝尔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拥有旅游产品,乙方拥有旅游产品线路的分销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 60条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进展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销售旅游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价格及结算方式 (1)乙方需支付的旅游票价格为 68 元 / 张 (2)每月 30 日结算,每月结算 1 次(旅游票按当月销售数量结算,旅游产品按每月末旅游人数实际下团之日结算)二、甲方权责(1)甲方同意乙方在海拉尔地区旅行社范围内销售甲方的旅游票及旅游产品,乙方享有在本地区旅游行业内独家代理权和销售权,甲方拥有旅游票、产品的所有权,解释权;(2)甲方对乙方进行旅游票产品培训,并承担售后服务. 三、乙方权责(1)乙方应严格根据甲方的产品要求守法经营,如实的按旅游票、产品进行宣传销售;(2)乙方在经营销售的过程中应维护提高甲方的声誉,不得做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对委托乙方销售的旅游线路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承担旅游产品操作中的一切责任.(2)旅游票全国统一市场零售价格为 198 元,其他旅游产品每出行一人甲方支付乙方 150 元,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旅游票价格如有改变,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最新接待价格等信息。(3)甲方托乙方销售的旅游线路产品,如乙方负责组织收客,须提前 5 天及以上的时间将所确定的出团人数(年龄,区域,线路,出行时间)等相关信息提供给甲方。(4)根据旅游行业行规,若乙方在组织收客时,利用旅游票单独成团或年龄低于21岁高于65岁人群出行时,需和甲方客服部进行联系,价格另行协商,否则甲方不予接待。(5)因为甲方提供的旅游产品,是用旅游票方式选择出行,甲方每月会进行出游团期公布,乙方要配合甲方进行团期公布.(6)游客接待服务时甲方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否则赔偿1万元/人。(7)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本旅游线路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如涉及使用甲方任何名义,包括使用甲方名称、品牌、销售系统等运用于报纸、互联网、视频等媒介物的,都应该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知会甲方,以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五、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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