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出差活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差旅费开支的控制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到其常驻地以外(市区以外)的地方出差而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
第三条 职工差旅费遵循“勤俭节约”原则
公司要严格控制出差,对必须安排出差的,要本着节约原则适当安排出差人次和行程,做到出差前有计划、出差后见效果
第二章 出差管理第四条 职工出差,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并向综合办说明出差理由及出差时间,如出差时间延长,需及时告知综合办
第五条 出差职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可向公司财务借款不超过 5000 元,特别情况需借款超过 5000 元的,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 职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原则上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报销差旅费,并结清出差借款
特别情况需说明迟报理由再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给予报销
第七条 职工出差以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为原则,如出发地至到达地不通火车、汽车或轮船,可包车、租车或乘坐出租车
职工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紧急情况经总经理批准方可
出差职工乘坐火车,从当日 20:00 至次日 7:00 之间,在车上过夜 6 小时及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 12 小时的,可使用同席卧铺
公司领导层出差可使用公司配备车辆
第八条 外出参观、学习、培训、考察,主办单位或受访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时,可按正常出差补助
第三章 差旅费管理第九条 职工出差须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车船费以车船票为报销凭证,如票据丢失,或包车、租车、打的等无票情况,报销前需说明理由,并经总经理审核,否则不予报销
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的职工,在报销时应凭票如实填写所乘航班折扣后的实际票价
第十条 出差路线的选择以最近路线为准,如出差人员绕道到旅游地或回家,绕道部分的车船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根据“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