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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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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2024) 1 总责1。0.1 为法律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1。0.3 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2 独立性原则;3 公正性原则;4 客观性原则.1。0。4 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1。0.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法律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 1.0.8 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1.0.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法律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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