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执法素质测试之国家赔偿法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 年 5 月 1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4 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祈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祈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原则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增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有根据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措施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行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导致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赔偿祈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规定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规定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规定赔偿。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