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竞赛组织机构第一条 竞赛委员会 根据不一样的比赛规模,可设置竞赛委员会、竞赛部或竞赛处
由负责竞赛业务的行政人员若干人构成
在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第二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一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 3 或 5 人构成
职责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为竞赛的监督机构
(二)监督、检查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三)监督、检查裁判人员的工作
(四)监督、检查参赛运动队的比赛行为
(五)有权对违纪的仲裁员员、裁判人员、和运动队的有关人员做出惩罚
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和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对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入裁决成果的纠纷,不变化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成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一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 3 或 5 人构成
职责: (一)接受运动队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但不变化裁判成果
(二)仲裁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表决时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表决投票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决定权
仲裁委员会组员不参与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与表决
(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条 裁判人员的构成一
执行裁判人员的构成 (一)总裁判长 1 人、副总裁判长 1-2 人
(二)裁判组设裁判长 1 人、副裁判长 2 人;A 组评分裁判员 2-3 人;B 组评分裁判员 2-3 人;C 组评分裁判员 2-3 人
(三)编排记录长 1 人, (四)检录长 1 人, 二
辅助工作人员的构成 (一)编排记录员 3-5 人
(二)检录员 3-6 人
(三)宣布员 1-2 人
(四)放音员 1-2 人
(五)摄像员 2-4 人
第五条 执行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
总裁判长(一)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检查贯彻赛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解释规则,但无权修改规则
(三)在比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