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措施(试行) (国税总局) -、总则 (一)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规定,制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合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关同意,在我国境内设置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作税务师事务所(如下简称事务所)。 (三)事务所应按本措施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根据本措施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规定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 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区实际状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立案。 本措施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是为了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查阅帐簿、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上述科目编号不得任意变化或打乱重编,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其编号必须遵照分类编号原则。 事务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步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四)事务所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的详细格式和编制阐明,由本措施规定;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事务所自行规定。 事务所的会计报表应按六个月、全年报送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汇总年度会计报表准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 事务所会计报表的编报时间应遵守如下规定: 六个月报:应于当年 7 月 15 日前报出(如最终一天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年报:应于次年 2 月 15 日前报出。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年度汇总报表应于次年 3 月31 日前报出。 事务所应在规定期间内按照本措施的规定编制多种会计报表,要做到编报及时、状况真实、内容完整、数字精确、阐明全面,不得借故任意估列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汇总的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报表附注阐明,其内容重要包括: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执行状况;业务收支升降原因;税金及会费上缴状况;事务所内部管理状况;及其他有关财务方面需要阐明的问题。 事务所须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损益表、业务支出明细表。会计报表必须由事务所重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并按表号次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事务所名称、地址、开业时间、报表所属会计期间以及送出日期等。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汇总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