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如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如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扎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渐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合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第四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推广和升级完善。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状况,组织开发符合当地方、部门、单位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个性化功能模块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已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方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做好已经有系统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 1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推进硬件和网络建设,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的对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上述系统之间的衔接与核查予以协助。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基础上,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将管理流程设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系统中设定的管理流程,逐渐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贯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