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管理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加紧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引导和增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保障安全、诚实信用、优质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质量信誉实行星级评估制,分为一星至五星五个等级。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星级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为 60 分(含,下同)至 70 分的为一星级,70 分至 80 分的为二星级,80 分至 90 分的为三星级,90 分至95 分的为四星级,95 分及以上为五星级。出租汽车星级考核评分原则按照《衢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记分原则》(见附件 1)执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星级考核评分原则按照《衢州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星级考核记分原则》(见附件 2)执行。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算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 12 个月。考核周期从下文之后来的次月起计。第四条 考核采用平常检查与专题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行业稽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措施。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考核状况由负责考核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每季度通报车属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个人),并在新闻媒体或交通网站上公布。在考核周期第 13 个月底前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考核成果书面告知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个人),并在交通网站上或当地重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 15 天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告成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负责考核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考核机构自收到书面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核算状况进行反馈。第六条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惩罚的同步,按本措施的规定予以记(扣)分。第七条 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发现外地出租汽车违章经营时,应在每月 5 日前将违章状况和处理成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第八条 星级出租汽车予以统一星级标识,由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顶灯或车辆醒目位置上标注。在本措施实行当年均设定为五星级,在考核周期的次年按照上年度出租汽车考核星级,对出租汽车星级标识进行调整。星级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由道路运送管理机构颁发《衢州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星级证书》,并授予星级铜牌。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当年度星级评估实行一票否...